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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 部分无证产品城区禁售

发布时间:2011/8/2 14:36:57  来源:福州日报  编辑:梅永春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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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年底前,进入城区各类市场销售的叶类蔬菜、猪肉、水果、大黄鱼等农产品,必须随附质量安全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今年底前,进入城区各类市场销售的叶类蔬菜、猪肉、水果、大黄鱼等农产品,必须随附质量安全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记者1日从市商贸服务业局获悉,《福州市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工作方案》已开始实施,福州市将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对在五城区各类市场销售的新鲜蔬菜、猪肉、水果、水产品逐步实行市场准入。
      根据方案,农产品市场准入试点的范围是在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有条件的农贸市场、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等各类市场销售的新鲜蔬菜、猪肉、水果、水产品。试点工作按照分阶段、分品种的原则实施。今年底前,试点品种为叶类蔬菜、豆类蔬菜,猪肉,各类水果,大黄鱼、鲢鱼、罗非鱼、南美白对虾、鲍鱼和海带。明年1月至年底,试点品种增加茄果类、瓜类蔬菜,草鱼、鳙鱼、鳜鱼、鲳鱼、带鱼、鳗鲡、海鳗、鲈鱼、真鲷、大鲮鲆、美国红鱼、梭子蟹、花蛤、缢蛏等。从2013年起,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主要新鲜蔬菜、猪肉、水果、水产品将全面实行市场准入。
      实施市场准入的农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随附相应的证明材料,才能入市销售:1.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农产品;2.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3.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的进口农产品;4.具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非进口农产品;5.提供农产品产地所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6.超市、仓储企业、配送中心、连锁店等从事农产品销售、储存的市场主体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的开办单位对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
编辑:梅永春 访问人次:2175 关键字:农产,  >> 更多资讯进入水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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