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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7/2/10 10:53:00  来源:中国海洋报  编辑: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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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本报讯 日前,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该条例共7章41条,对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编制、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海域使用金征收、海域保护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截至目前,已有6省人大出台了地方性海域管理法规,3省政府出台了政府规章,《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规章制度逐步完善。与已经出台的法规、规章相比,《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和创新之处。

明确海陆分界线 提高管理效率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的痕迹所形成的水陆分界线),该《条例》将海域明确界定为“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解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及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从而避免了因管理范围不清引发的问题,将有效地提高海域管理工作效率。

七类海域被列为保护重点 

    《条例》最大的特点是将海域保护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与之前出台的大多数地方海域管理法规规定的海域使用原则——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不同的是,广东省将海域使用的原则调整为治理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并用了较大的篇幅对海域保护问题进行了十分具体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海域,《条例》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依法批准设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具有保护价值的海洋自然生态系统海域、保存有人类文化遗产、自然历史遗迹或者典型自然景观的海域等七类用海。

特殊用海将区别对待

    《条例》中较好地处理了与投资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根据规定,对于已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在提出用海申请时,还应提交立项的批准材料;在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泄洪区内申请项目用海,应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前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防洪规划意见书;对于填海形成的土地,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省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查验是否符合批准的使用范围和设计要求。

地市海洋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用海规划

    为科学、合理、有序、有度使用有限的海域资源,《条例》中规定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海域使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要统一规划、计划使用。

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可暂扣违法用海工具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为了更有效地打击非法填海、海上倾倒等违法用海行为,《条例》中规定,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海域污染或者对海域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使用的工具。在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可将暂扣的工具返还。暂扣工具如保存不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这条规定为强化全省海监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意义重大。


                                   南方渔网编辑:黄倩
编辑: 访问人次:3322 关键字:广东,  >> 更多资讯进入水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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