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 |
时间节点 | |
2012年12月1日前 |
2012年12月1日后 |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
已经取得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原证有效期内继续生产;
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已经受理的生产许可申请,可依照原许可规定继续办理; |
申请设立、续展、增加许可内容、生产场所迁址的企业,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企业因申报材料审查或现场审核未通过导致申请被退回,且再次提交申请日期超过12月1日的,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 |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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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农业部核发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还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
饲料生产许可 |
已经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可凭原审查合格证或安全卫生合格证继续生产至2014年6月30日;逾期未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处理。 |
申请设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不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或淘汰禁用的产品,此前获得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失效。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许可 |
已经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该文号;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该文号失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续展后,企业应当为其产品重新申请产品批准文号。逾期未获得批准文号仍继续生产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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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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