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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开展新一轮饲料生产企业换证工作

发布时间:2013/3/2 9:06:15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罗诗吟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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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按照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2〕46号)等有关要求
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按照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2〕46号)等有关要求,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饲料行政许可制度依法做好饲料企业换证工作的通知》(黑牧饲〔2012〕259号),对新一轮全省饲料生产企业换证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通知》确定了饲料许可换证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对已获证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饲料原料目录》中许可范围内的产品,含动物源性饲料)的企业,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照《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要求,对现有的加工设备及生产工艺进行改造,逐项完善有关标准条件,并重新提出换证许可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但未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原获得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同时废止失效,依法公告予以注销,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不得继续从事饲料生产经营活动,否则,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以无证非法生产行为处理。对于现有“一企二证”、“一企多证”的饲料企业,按规定一个企业只能申请办理一个许可。要求此类企业及早谋划,做好企业品牌的整合工作。
  《通知》确定了饲料许可换证工作进度安排:对于已取得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相应审查合格证的生产企业,如产品属于《饲料原料目录》并且在饲料许可管理范围的,原则上应在2013年7月1日前完成《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换工作;如产品属于《饲料原料目录》但不在饲料许可管理范围的,则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此前获得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即行废止,并予以撤销,但相关产品作为饲料原料生产、经营、采购、使用时,其质量标准和标签,应继续严格遵守《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单一饲料(包括动物源性饲料)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其它产品(如饲料级混合油),禁止用于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此前获得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律即行废止,并予以撤销。
  为防止配合饲料(包括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获证企业过于集中申报和审核验收扎堆现象的发生,确定了“先大后小”和“先早后晚”并行的原则进行换证。对于现有获证企业生产工艺为电脑自动配料系统的大规模、高标准并且生产线数量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亦即不再需要进行设备工艺改造的大中型企业,无论其哪年获证,原则上应在2013年7月1日前完成《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换工作。对于生产工艺没有采用电脑自动配料系统,或者设计生产能力(成套设备机组)、生产线数量等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亦即需要进行设备工艺改造的中小型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换时间为:在2007年-2010年6月30日获证的,原则上应在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换证工作;在 2010年7月1日-2012年获证的,原则上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换证工作。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及早进行设备工艺改造、联合重组和在规定时限内提前换证。
  《通知》确定了饲料生产企业换证申请、现场审核和审批工作程序。本着减少浪费、节约资源的原则,通知确定对于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换证企业,其原有的饲料标签、包装袋可有效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以生产日期为准)。
  《通知》要求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制定许可换证工作计划,把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并及时跟踪问效。要针对当地企业实际,划分企业标准类别,依法有效指导企业进行设备、生产工艺改造和企业联合重组,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换证工作。同时,要把换证工作同宣传新法规、年度备案审查和饲料企业整顿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换证工作,力争提高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进一步提高我省饲料企业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生产水平。
编辑:罗诗吟 访问人次:36599 关键字:饲料,配合饲料,  >> 更多资讯进入水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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