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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物权制度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隆重召开

发布时间:2007/12/21  来源:  编辑: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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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2007年12月15日,以“科学发展观与海域物权制度”为主题的海域物权制度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建国际报告厅隆重召开。本次研讨会由国家海洋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来自国家海洋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中国对外贸易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师范大学等单位的七十余位专家学者和相关实务部门领导出席了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主持,国家海洋局王宏副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院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王家福研究员、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徐晓东主任、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姚红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副院长在主席台作为嘉宾出席会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首先致辞。他指出,海洋是人类宝贵的资源,被誉为蓝色的领土,海域的用途在现代社会十分广泛,而且随着人们利用海洋技术手段的发展,海域将具有更大的利用价值。我们国家要在21世纪实现和平崛起的战略目标,我们必须要把眼光投向350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在法律上完善海域物权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并且将海域从公法上的自然资源或者国际法上的主权客体转化为一种私法上的物权客体,规定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私权,并且可以利用司法的手段进行调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门规定了海域使用权,这有助于维护海域利用秩序,保护海洋环境资源,强化海域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实现物尽其用,也有利于明确权利的归属,解决权利的争议。尤其是在物权法里承认海域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对海域使用权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制度的空间。但海域使用权只是海域物权体系中比较重要的类型,要建构完善的海域物权体系,我们还需要加强对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之上所设立的抵押权等等这些权利的研究,特别是还需要加强对海域使用权和相关权利之间关系的研究。参会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多是在海域物权方面具有很深造诣的学者,大家聚集在一起,就海域物权的完善进行研讨,相信一定会提出许多有价值的见解和建议,这些成果相信一定会对我们未来海域物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的支持,提供重要的参考。

        国家海洋局王宏副局长在致词中指出,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增进法学界与海洋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流,深化海域物权理论研究,推进海域物权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应邀参加研讨会的有法学界知名的专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金融部门领导和长期从事海洋管理工作的同志,既有理论工作者也有实际工作者,有德尊望重的老同志,也有年富力强的年轻人,大家将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对海域物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回顾几年来的立法进程,我们深刻的体会到,海域物权制度的建设凝聚了大家的智慧和汗水。物权法确定海域物权制度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物权法规定了海域属国家所有,在用益物权中规定了海域使用权,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海域物权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创举,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取得显著成效。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级海洋部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国务院发布了报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审批办法等三个规范文件,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登记办法等20多个规范文件。沿海11个省除了广西以外均出台了海域使用管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配套的法律法规进展得也是非常迅速。建立了海洋功能区划体系,沿海省级区划已经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市县的区划已经完成编制工作,一半以上的经过省政府的批准。推进海域确权发证工作,开展调查,依法将个人用海纳入管理。推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规范了征收和减免的程序。加强海域使用监督检查,开展海盾系列的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海,截至到今年年底全国累计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45217本,确权海域面积135万公顷,征收海洋使用金63亿,发放养殖用海证38237本,确权海域面积113万公顷,分别占全部发证数量和确权面积的84%和83%。在物权法出台后,各级海洋部门注意把握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按照依法取得、平等保护、物尽其用的原则积极开展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对各类用海活动实施有效的物权管理。国家海洋局从保证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用海需求的大局出发,统筹协调各方利益,严格依法设定了海域使用物权。我们将全面总结管理实践,深化海域物权理论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而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全国人大环资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在法学界的努力下,海域物权的研究将更加深入海域物权制度将更加完善,海域使用法的贯彻实施必将更有成效。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姚红主任在致词中指出,海域作为蓝色国土,与黄色国土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和价值,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质,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一编明确规定了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同时规定依法取得的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将海域使用权作为物权是我国制度的创新。海域使用权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海域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有偿使用制度,实现科学合理开发海域具有深远的意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比较概括,关于出让、转让、抵押、续期和期满后的处理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规范。蓝色国土和黄色国土都是国土,但是在所有权的主体和取得方面都有不同。蓝色国土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黄色国土的主体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集体。从用益物权的取得来看,国家土地的取得主要是有偿取得,也有划拨取得,农村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主要是无偿的。蓝色国土由于所有权主体只是国家,在取得上必然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确实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发展海洋产业,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我们今天开这会,研究和规范海域物权制度,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环节。

        在烟台大学郭明瑞教授主持的会议研讨第一阶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家福研究员、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翟勇副巡视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先后发言。发言学者提出,《物权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对海洋的保护和资源的利用很有好处,一定会促进海洋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但海域物权在物权法中的规定很概括,将来在修改海域使用权管理法的时候应该使之更加完整,包括取得、流通、抵押等具体规则。我们国家海域物权的特点是由它的公有性决定的,另外我们国家传统的习惯,比如说我们对海域的利用和国外不一样,我们的海上养殖需要行政的管理和审批。物权法关于海域物权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是非常适合中国国情的。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主持的会议研讨第二阶段,烟台大学郭明瑞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保玉教授、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宋继宝处长先后发言。发言学者和官员提出,物权法强调了对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的法律保护,意味着我们将海域使用权作为一项财产权纳入了民法的保护,把它作为用益物权来保护。这也表明,海域使用权要遵循物权的法律原理来创设,要通过权利义务的契约化、法律化来创设。海域使用管理法主要是通过行政许可来取得海域使用权。在《物权法》生效以后,应当从用益物权的私权效力方面来规定海域使用权。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主持的会议研讨第三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肖泽晟副教授、山东师范大学吴春岐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税兵博士先后发言。发言学者提出,物权法规定了海域使用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类型,对实现海域的利用具有极大的价值。通过分析海域使用权的客体,可以看出海域使用权尽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已经具备了用益物权的所有特征。通过对海域使用权的客体及性质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不动产的范围扩大,由传统的土地逐渐发展到海域、空间等新类型的物。第二,集合物不仅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也应当可以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第三,用益物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扬弃。

         在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阿东副司长主持的专家学者与海域管理人员座谈阶段,发言学者和海域管理人员达成了许多共识。大家都认为海域物权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创新,是对过去的一些东西的扬弃,符合国情。大家一致认为海域使用权是一项基本的用益物权,尽管没有单章规定,但是用益物权的地位不可否定。同时,关于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流转和抵押等许多具体规则需要在修订《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过程中加以建立和完善
 

 

 

南方渔网编辑:欧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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