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近日,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排放废水造成水库里养的鱼、鸭死亡,引发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宜宾公司赔偿原告阳某鱼、鸭损失109255元。
宜宾县柏溪镇某村村民阳某承包了双河口水库用于养鱼和养鸭。2005年5月,阳某水库里养的鱼和鸭开始陆续死亡,塘水也由清澈开始变得粘稠发臭。后经宜宾县环保局委托县环境监测站,对某有限公司生产排放的废水和阳某水库的水进行了监测,结论是:该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水库鱼塘水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四川省农科院水产研究所对阳某水库的鱼类死亡情况认定,该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油类超出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四倍,鱼类长期在此类水质中最终会导致中毒死亡,此类水体不能进行鱼类养殖。阳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9465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宜宾某有限公司排放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生产废水,导致原告阳某水库的鱼、鸭死亡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采集: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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