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本网2003/9/1讯 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的出台,将确保在市场上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养殖水产品后,有关部门能够追溯到养殖及加工环节。
规定涉及水产养殖生产全过程管理,包括养殖用水,养殖生产,苗种、饲料、药物使用,产品净化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的建立。规定要求养殖用水水质应符合《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不得作为养殖用水水源。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品使用准则》,并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的禁止使用的药品,以及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品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这一规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养殖生产记录制度和养殖产品标签制度。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有关规定领取养殖证。养殖生产过程中应按要求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对养殖生产的主要活动,如苗种来源、投放 情况,是否检疫,饲料使用、养殖生物生长、病害发生等情况进行记录。
农业部渔业局副局长张合成表示,养殖产品标签是国际市场对生产国养殖水产品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世界水产养殖管理的发展趋势。一方面产品标签作为养殖产品的产地证明,有利于加强产地养殖环境的管理,保护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产品标签的实施有利于对养殖产品进行溯源,查找隐患,进而加强对养 殖水产品质量安全薄弱环节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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