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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商在江西湖口县承包水面 竟身陷连环套

发布时间:2009/11/3 9:41:56  来源:江西商报  编辑:石明凯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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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江西商报资讯: 一浙商在湖口县陷连环套被骗百万 至今分文未归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来自浙江义乌的客商杨向红,初次来到江西“投资十佳县”——湖口县投资创业,遇到的却不是一般“开头难”,不但砸进去的投资巨款分文未归,而且原本属于自己的资产却眼睁睁地看着被别人侵占使用而无可奈何。面对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日前他找到本报,向记者讲述他被人设计的连环套而难以自拔的一段痛苦投资故事,并希望最终能得到公正地处理,还其以公道。

    上套:高价签订水面租赁承包合同

    湖口县流泗镇境内有一个面积达一万余亩的湖面,名叫黄茅堤水产场,它属于紧邻长江的鄱阳湖水域,水质优良,利于搞养殖。2006年4月份的时候,杨向红经人介绍来到黄茅地水产场欲从事水面养殖经营,碰巧遇见一个名叫欧阳伍林的人。欧阳伍林说这个水面承包人是其姐夫周继红,并且告知周继红也有意将此水面转包的意向。于是在欧阳伍林的安排下,杨向红见到了周继红并与其进行了商谈,最后达成了协议。当年的7月29日,对方以欧阳伍林的名义与杨向红签定了该水面的租赁合同。

    双方合同约定湖面正式租赁和交湖日期为2007年2月7日,租期为10年,每年的租金为75万元。合同第八条还规定,杨向红承包后需接收对方3名员工参与生产、管理,并负责该3名员工的工资等费用,双方如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75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定后,杨向红以现金的方式向对方支付了20万元的合同定金。   
一环:小施手腕逼迫支付“成鱼款”

    合同定金支付后,杨向红开始着手接湖经营的准备工作,有条不紊地建造船只、修建码头、打通公路,协调与周边村民的关系,在完善和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的占用和使用村民田地等时,积极向村民支付赔偿款。当这些准备工作都做得差不多的时候,接湖的日期也临近了,可以说万世具备,只欠东风了。但就在这个时候,杨向红发现,当时签定合同没有考虑到投放鱼苗的时机,合同规定的交湖日期错过了投方鱼苗的最佳时期。杨想红找到欧阳伍林,协商能否让其提前一些时间投方鱼苗进去,征得了对方的口头同意。因为这个时候对方捕捞鱼的工作也已经全部结束,专业的捕捞作业也全部撤走了。于是杨向红在2007年的1月15日用网将其中一片水面围起来,将鱼苗投放进了湖里围网内。

    但是,就在杨向红向湖面投放鱼苗的第二天,对方声称他们的鱼还没有捕捞干净,又要开始对湖面进行放水,放水就势必会导致刚投放的鱼苗缺水死亡。由于湖面确实还没有到按合同规定的交湖日期,对方有权力放水和捕捞作业,虽然当时对方允许杨向投放鱼苗,但毕竟是口头的东西,并没有文字证明,因此杨向红只有干着急的份,拿对方没有办法。就在对方放水一整天后,杨向红眼看湖面的水越来越少,情况越来越不妙,急忙找到对方协商。对方开出了要杨向红支付50万元来购买湖中尚未捕捞完的成鱼款的价码,在与对方讨价还价后,杨向红无奈之下以支付对方36.5万元作为条件,换来对方停止对湖面放水和对方所称的捕捞作业。这场风波最后以杨向红埋单的结局平息了,不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接下来发生的事就更蹊跷了,给杨向红带来的麻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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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波光临粼粼的湖面,杨向红一筹莫展


    二环:强要28万元“巡湖费”

    杨向红说,还没有到正式交湖的日期,对方原来属下的几名员工就找到他,要求他每年支付28万元的“巡湖费”。这几名员工依恃的是双方签定的合同中有杨向红承包后需接收对方3名员工的条款,该条款中没有具体规定需要支付这3名员工的具体工资和费用额度,但是按照对方的计算就是需要这么多钱,否则让他搞不下去。面对如此巨额的无理要求,杨向红当场表示拒绝,于是双方关系变得剑拔弩张,杨向红所聘请的工作人员慑于对方在当地的势力纷纷提出辞职并离开。

    在将杨向红聘请的人员赶走后,欧阳伍林在交湖的前10天,向湖面擅自投放进去了鱼苗,并与湖南常德红珊瑚生物公司签订了购鱼肥的合同,事件已经发展到让杨向红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接湖的境地,而这时杨向红实际已经投入包括支付欧阳伍林现金总共达到120万元的投资款,这笔投资面临着打水漂的危险。

    三环:隐瞒实际承包人

    就在杨向红一筹莫展的时候,有人告诉他一个消息,这个水面养殖实际承包人并不是欧阳伍林,也不是其姐夫周继红,而是一个名叫林七零的安徽人承包的,并且这个湖面他们没有转包权,湖面的权属归湖口县水产局。

    原来这个湖面是安徽人林七零于2003年年底从湖口县水产局承包下来的,租期为30年时间,并且合同规定租赁期满后,如林七零须继续租赁,仍可再续租20年。租金价格很低,为2004年至2006年的三年时间每年为4万元,2007年为2万元,此后每年的租金固定为3万元直到林七零租赁期结束。林七零在租赁期内,不得有偿转让经营权,如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征得县水产局同意,否则水产局有权终止合同。

    据湖口县水产局工委主任、人秘股主任袁青春介绍, 在林七零之前的承包人确实是周继红,后由于周继红与周边群众关系处理不好,经常发生事端,因此湖口县相关领导表态要换承包人,后经过周继红的介绍,才出现了林七零这个人,并由林七零与县水产局签定了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的规定,杨向红与欧阳伍林签定的合同并没有保障,即使接手这个湖面的养殖经营后,仍有可能被随时终止合同,如果那样他的损失将更加巨大,到时候更加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欲哭无泪。
 醒悟:意识遭遇诈骗报警

    掌握到这个情况后,杨向红才彻底醒悟,联系到自己遭遇的那一桩桩事件,意识到自己是陷进了一场精心设计的环环相扣的诈骗陷井里了。于是杨向红向当地警方报案,湖口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后,考虑到案情重大,随即又将此案移送九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办理。九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后,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欧阳伍林刑事拘留,不久又对欧阳伍林变更了强制措施,对其进行取保候审。案件侦办结束后,湖口县公安局随即将案卷移送湖口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湖口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上说道,犯罪嫌疑人欧阳伍林与受害人杨向红签定合同时故意隐瞒林七零为黄茅堤水面实际经营权人的事实,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又多次设置障碍:先是同意杨向红放鱼苗,紧接着就声称鱼未捕净放水捕鱼,逼迫杨向红雇佣黄茅堤水面其原有的巡湖队员,制造事端赶走了杨向红聘请的工作人员;在双方实际交湖后,杨向红已经投放30余万元鱼苗的情况下,欧阳伍林私自投放数十万元,造成湖水鱼苗混淆不清的局面,致使杨向红无法正常得到湖的经营权。犯罪嫌疑人欧阳伍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种种行为表明其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在收受杨向红的订金和杨向红积极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受害人财物,造成杨向红重大经济损失。欧阳伍林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将此移送湖口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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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修的路被新承包人使用,他无奈选择将路挖断来表示抗议



    湖口县原水产局局长:欧阳伍林与杨向红签定合同他一点也不知道

    湖口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到湖口县检察院后,该院以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记者在翻阅案卷中看到,欧阳伍林为了证明自身具有与杨向红签定承包合同的资格,出现了一张林七零的委托书。该委托书称,林七零委托欧阳伍林全权负责黄茅堤湖面的经营管理工作,其在该水产场管理、经营上的一切行为都代表林七零本人的意志,产生效力。

    对于欧阳伍林违反与杨向红签定的合同违规转包的问题,记者在九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2008年8月6日对原湖口县水产局局长高兆峰问询笔录上看到:“公安问:你知道林七零和杨向红协调承包黄茅堤一事吗?高兆峰(湖口县原水产局局长)答:我不知道,一点也不知道。公安问:欧阳伍林和杨向红签定黄茅堤承包合同的事你清楚吗?高兆峰(湖口县原水产局局长)答:欧阳伍林和杨向红签定黄茅堤承包合同我根本都不清楚,也不知道,他们在签定合同时没有告诉我,也没有事先通知我。我是在后来杨向红找到我,杨向红在2006年年底到2007年度元月份的样子打了电话给我,他在电话里说他与欧阳伍林签定了一份黄茅堤承包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预付了定金,但是合同一直没有履行,定金欧阳伍林也没有退还。我听完杨向红反映的情况,然后就跟杨向红说这个情况我们水产局会去如实了解,并会给他答复(原文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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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上所之,欧阳伍林和杨向红签定承包合同是没有经过湖口县水产局同意的,是欧阳伍林单方面的转包。因此,欧阳伍林把黄茅地水产场转包给杨向红,违反了林七零与水产局签定的合同。因为林七零与湖口县水产局签定的合同明确规定,在没有得到湖口县水产局的同意,对方是不能转包给第三方的。

    另外,在交湖之前,欧阳伍林就投放鱼苗到湖里导致杨向红无法履行合同问题,案卷中出现了欧阳伍林岳父的证词,因为这个鱼苗就是从他那里购买的,他在证词中说这次投放的鱼苗是杨向红本人在他那里订购的,欧阳伍林只是作为接收人接收了。但是欧阳伍林岳父没有出具杨向红与其签定的合同或者交付的定金情况的证据,只是其单方面的证词。杨向红一个个质疑和案件关键问题,似乎也一个个被欧阳伍林“破解”,谁能赢得最后的胜利,也许只有交付时间去作答。
周继红向水产局交水面承包费的发票,其中一张写有“高兆峰(时任局长)带走发票、未给现金”、和“小袁(会计)已做帐”等字样。

    现状:投资建造的设施继续被霸占使用

    在无法见到欧阳伍林本人的情况下,记者拨通了他的电话,他在电话中叫记者到公安方面去了解,他没有什么说的,案卷里面他提供的东西就是他要说的情况,“我今年出来了,不在水产场上班了。”记者问道:“那你收取的杨向红的钱要不要退呢?”“这个是杨向红与林七零的事,林七零退不退钱是他的事,我现在不管了。”欧阳伍林回答道。

    现今,杨向红当初投资建设的公路、码头和打造的新船只一直被欧阳伍林方面的人使用着,杨向红无法索回和索赔,为此,他曾三次将自己修建的公路挖断,但对方还是将路填平继续使用,新打造的船只这几年被对方强行霸占使用,“我自己花钱搞的东西,都不能要回来。”杨向红想到这就叹息无奈。

    在黄茅堤水产场,记者获悉该水面被欧阳伍林转包给了一个宜春的漆姓老板,但湖口县水产局新任杨局长说是“合作”,“你有没有见到他们的合作协议书?”“我们没有见到,只是他们跟我们说是合作的。”杨局长说,他寄希望于记者帮他把对方与宜春人所签定的协议书搞给他。由于杨向红的事件,县委书记曾向他提及这个事,希望妥善处理好,消除负面影响,但是他至今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入手来解决这个问题。杨局长向记者透露道,他们找了林七零一年多时间,包括派人到安徽找这个人,但都没有找到,从这个方面回头来看,林七零在承包经营这个水产场中至少说明他是没有诚意的。

    有人指出,林七零只是一个“托”,实际承包老板一直是周继红,并且周继红以相对极低的价格从县水产局获得长达30年另加延续20年总共可达50年租期的租赁权,这极不正常,并从2004年至2007年的四年中向水产局交水面承包费中有两次是周继红交的,另有一张票据上出纳写有“高兆峰(时任局长)带走发票、未给现金”、和“小袁(会计)已做帐”等字样,显示时任局长高兆峰和周继红均与此水面养殖的承包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

    律师:欧阳伍林与周继红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涂智勇律师认为,既然早在2003年底湖口县水产局就与安徽人林七零签订了承包合同,期限至2034年2月份,在双方合同没有解除之前,如果欧阳伍林与周继红只是林七零聘请的管理人员,那么他们就没有对外发包的权力,即使欧阳伍林与周继红是实际的承包人,林七零只是当时为签订合同请来的“托儿”,但周继红和欧阳伍林在将水面发包后,却又采取处处设置障碍的方式获取钱财,同时又阻碍了杨向红实际经营水面,那么该案也应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论处。

编辑:石明凯 访问人次:11625 关键字:浙商,江西,连环套,  >> 更多资讯进入水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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