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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到青鱼惹出祸  伤人肋骨受刑罚

发布时间:2005/7/13 15:59:00  来源:  编辑: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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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2005年3月3日新闻)钓鱼原本是为了消遣时光、寻找乐趣。岂料,这却给17岁的无业青年东东(化名)惹来了一场祸事。他为钓到的一条青鱼,与鱼塘主发生争执,后竟动粗顶断了他人三根肋骨。1月26日,钓鱼伤人的东东被江苏省通州市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家住通州市东社镇的东东,初中文化。2004年9月21日下午5时左右,东东在家闲着无聊,便来到同村人葛某等人承包的鱼塘内钓鱼。撒下钓鱼杆一会儿,东东便从鱼塘内钓上了一条4、5斤重的大青鱼。高兴地东东正为难得钓到如此大鱼而庆幸不已时,鱼塘主葛某闻讯后却赶来阻止,并向东东索要青鱼。但好强的东东说什么也舍不得自己的“战果”这么容易地就拱手相让。于是,两人发生了争执。随后,在争抢青鱼的过程中,东东用膝盖猛顶葛某的左肋部,之后又将葛推倒在地,并再次用右膝盖跪顶在葛的左肋部上,致使葛某左侧第七、八、九三根肋骨骨折。事后经公安法医鉴定,葛某外伤性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 
  
  2005年1月14日,通州市检察院指控东东犯故意伤害罪向通州市法院提起了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葛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东东赔偿他受伤所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东东自愿赔偿给葛某各项经济损失8800元。
  
  法院在审理中还了解到,被告人东东法制观念淡薄,家庭教育不力,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经过法官一番悉心教育,东东当庭表示在今后的生活当中,要端正自己的品行,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摒弃恶习,好好改造。
  
  通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东东为了一条青鱼,便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他归案后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考虑到他犯罪时未年满18周岁,又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有较好地悔罪表现,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最后,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等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采集: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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