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2019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2018年7月—2019年6月共完成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358批,不合格6批。2019年第二季度共完成化学药品、中兽药等监督抽检2674批,不合格39批,其中1批检出非法添加物。
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2019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知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我部组织对全国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8年7月—2019年6月共完成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358批,不合格6批(见附件1)。2019年第二季度共完成化学药品、中兽药等监督抽检2674批,不合格39批,其中1批检出非法添加物(见附件2)。共发现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的兽药产品14批(见附件3)。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合格产品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阅。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兽用生物制品不合格产品情况
6批不合格产品中,4批重组禽流感(H5+H7)二价灭活疫苗效力检验不符合规定;2批布氏菌病活疫苗(S2株)活菌计数不符合规定。
(二)化学药品、中兽药不合格产品情况
1.不合格项目:39批不合格产品中,3批产品性状不合格,14批产品鉴别不合格,9批产品检查项不合格,21批产品含量测定不合格,1批产品检出非法添加物甲氧苄啶。
2.抽检环节质量状况:生产环节、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的抽检比例分别占抽检总数的20.2%、70.5%、9.3%,不合格率分别为0.6%、1.5%、2.8%,
3.产品类别质量状况:化药类产品、抗生素类产品、中药类产品、其他类产品分别占抽检总数的36.2%、37.9%、25.1%、0.8%,不合格率分别为0.8%、1.5%、2.4%、0。中药类产品不合格率最高,明显高于化药类产品和抗生素类产品。
兽用抗菌药抽检1135批,不合格18批,不合格率为1.6%;水产、蚕、蜂用药抽检69批,不合格3批,不合格率为4.3%;消毒剂兽药产品抽检59批,不合格0批;进口兽药抽检7批,不合格0批。
(三)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兽药产品情况
14批次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的兽药产品中,有5批次兽药产品未赋二维码,4批次兽药产品二维码无法识读,5批次兽药产品查询不到追溯信息。
三、重点监控企业情况
经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和查处,2018年度和2019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中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临沂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嘉瑞动物生化药业有限公司、西安市昌盛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陕西骊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已被立案查处并完成整改;经营环节抽取的潍坊鸢城兽药有限公司的产品非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经查实为假冒兽药,现撤销对潍坊鸢城兽药有限公司的重点监控。
四、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期抽检的兽药产品不合格项目主要集中在以下四方面:一是含量不合格。化药类和抗生素类产品不合格的主要问题在于含量不符合要求,多为含量偏低,存在企业不按生产工艺生产、对质量控制不严或为降低成本不按处方投料等问题,不排除有些企业存在生产工艺或产品包装存在问题,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性。二是中药有效成分无法检出。中药类产品不合格的主要问题为生产企业偷工减料,减少药材投料品种或以次充好,导致一种或几种药材无法检出。三是非法添加现象依然存在。本季度抽检活动中有1批样品检出甲氧苄啶。四是其他项目不合格情况。检测发现兽药性状、干燥失重、水分、溶解性、有关物质和无菌等均存在不合格现象。不合格原因与企业设备设施、原材料、产品配方、生产包装工艺、生产过程未按GMP要求进行湿度和洁净度控制等相关。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对被抽样单位的处罚。各地要按照兽药管理有关规定,对从生产企业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清缴销毁相关库存产品,责令停止生产被抽检产品,立即召回相关售出产品,监督销毁并依法实施立案处罚;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要经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对从经营企业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没收销毁经营企业相关库存产品,并依法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经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处罚。从经营企业、使用环节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标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工作。
从经营企业抽取样品检测发现非法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追溯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结果要及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不合格产品是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处,责令停止生产,召回相关售出产品,监督销毁相关库存产品和召回产品,并依法实施立案处罚;经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三)对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情况的查处。监督抽检发现兽药产品存在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情况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相关兽药产品赋码及信息上传情况开展调查,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追溯监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其他相关要求。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从重处罚要求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启动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程序。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案件查处完成后,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及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
六、兽药安全使用要求
各地要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要求,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查看外包装相关标识,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买兽药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药后要按照说明书标签的贮藏条件保存兽药,并按照执业兽医医嘱、用法用量和休药期进行使用,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
兽用抗菌药物是畜牧业的重要投入品,对保障动物健康具有重要作用,但使用不当也存在安全风险。为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养殖、屠宰、兽药、饲料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动我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稳定向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央视3·15曝光案件显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特别是少数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私利,在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违法违规使用人用药、兽药等问题突出,性质恶劣,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坚决从严惩处。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证畜禽产品消费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采取积极果断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二、抓住关键环节坚决打击兽用抗菌药物违法违规使用行为
(一)严厉打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
加大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企业监督检查力度,排查原料和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核查生产记录,发现使用兽药、人用药以及其他对养殖动物或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物质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重处罚。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对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但未在饲料标签中注明所含药物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对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人用药、使用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重处罚。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未制成药物添加剂直接使用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二)严厉打击养殖环节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
全面开展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物安全使用大检查,畜禽养殖场(户)要覆盖生猪、家禽、牛羊等所有品种,重点检查兽药采购、存储、使用情况,严格核对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等,严格核查对禁用药清单、休药期、注意事项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掌握情况,强化兽药使用者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用药制度。发现超剂量或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兽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等规定实施处罚。
(三)切实加强追踪溯源
在饲料生产环节和养殖环节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兽药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踪溯源,严厉查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使用的兽药属于假劣兽药的,对违法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从重处罚。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养殖场(户)等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加强兽用抗菌药物监管作为一项长期重点任务,精心谋划、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要充分调动饲料、兽药、动物卫生监督、农业综合执法等各方面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能力。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监督举报机制,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置和反馈工作程序,鼓励对提供重大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二是建立检打联动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力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一查到底,快速处置严格执法,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通过公开通报、媒体宣传、网络公示等形式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震慑。三是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跨地区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违法行为,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规模养殖场(户)进行重点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要加强工作落实情况督查,按季度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典型案例等情况。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农业部畜牧业司、兽医局。
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19年1号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水生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截至2019年6月)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水生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截至2019年6月)
说明: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水生食用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不限于本宣传材料,全部禁用药品目录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宣传材料仅供参考。2.除带*的药品外,上述药品还包括其盐、酯及制剂,具体名称和禁用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3.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30-36号药品允许做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4.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的其他禁用渔药,如滴滴涕、环丙沙星、红霉素等不属于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19年2号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已批准的水产用兽药,截至2019年6月)
说明: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已批准的水产用兽药不限于本宣传材料,水产用兽药目录以兽药典和兽药质量标准及相关公告为准,本宣传材料仅供参考。2.代码解释,A:兽药典2015年版,B: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C:农业部公告,D:农业农村部公告,例如:C2505为农业部公告第2505号。3.休药期中“度日”是指水温与停药天数乘积,如某种兽药休药期为500度日,当水温25度,至少需停药20天以上,即25度×20日=500度日。4.兽药名称、用法、用量和休药期等以相关文件或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为准。
倡导拒绝购买和使用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药品
(本文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网站、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转自: 水产热点)
发表评论 |
咨询:0779-2029779
随时,随地,伴你身边!
图文推荐
最新渔药新闻
今日要闻
热点推荐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