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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儿翻肚皮 损失谁来赔

发布时间:2009/2/24 8:35:42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编辑:盛晓娜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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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安徽日报农村版资讯:案情简介:浙江江慈溪市建塘江水库管理所除担负周巷、杭州湾两镇6万亩农田旱期灌溉任务外,按照“以库养库”的管理模式,投入资金用于水产养殖。在2001年5月7日,原告按慈溪市水利局下达的蓄水任务,从八塘江内翻水入库,至5月8日上午10时止,总翻水约12万立方米。5月13日,有鱼类在水表以下5厘米处漂浮,或迟钝游动,并出现个别死亡现象。 
14日一早出现大量死鱼,造成大量经济损失。水库管理所认为事件的原因在于被告宁波富兰特尼龙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兰特公司)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公司)慈溪市新江涤化厂(以下简称涤化厂)排污造成,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共计根据人民币496967.50元。被告富兰特公司称,公司的排污与原告死鱼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不能证明致使鱼儿死亡的污水是由被告排出;兴安公司称公司具有排污许可证,不应当由其负责;涤化厂称原告告翻入了受污染的建塘江、八塘江的水,自己负有主要过错,且告原告翻水入库是在慈溪市汛期前,位于建塘江上游杭州湾镇榨菜大面积收割腌制,导致原告鱼类死亡很有可能是由于建塘江上游的其他生活污水和榨菜叶腐烂等因素造成。

    法院认为:三被告均向河道排放硫化物、氰化物、非离子氨、总铬、总汞等有害物质,造成河道污染。原告将带有污染物的河水翻入水库,造成鱼类死亡,排污行为与鱼类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原告在翻水入水库之前,没有对水质进行检验,盲目把大量已受污染的水翻入水库,对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责任,故可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故三被告富兰特公司,兴安公司,涤化厂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6378元,109100元,65460元。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在各地均有发生。受害者能否认清自身的合法权利,以及采取怎样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对案件的影响重大。以下笔者将结合本案分析受害者怎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一,及时收集保存证据。比如照片,样本,检验报告,天气情况的证明等等。环境侵权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随着环境变化,证据很容易灭失,不及时的收集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会给索赔带来很大的困难。就本案而言,原告得到了较为理想的索赔效果,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掌握了有利的证据,原告在采取措施试图减小损失的同时委托宁波市渔业环境监测站进行水质监测,用于确认水库及附近水域的水质已受到严重污染,污染是由于三被告排放废、污水所致。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环境侵权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主要由致害人负举证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在举证的问题上可以高枕无忧,事实上,受害人除了从表征上证明致害人的责任外,还应当积极收集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样无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都会使自己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万不可因为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存在而对举证的问题掉以轻心。

    第二,关于权利范围的确定。实践中的一些当事人并不知道自身权利的界限,从而导致受害者在受到损失后,往往并不知道自己可获救济的权利的范围,即哪些损失可以得到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赔偿并不限于已经实际产生的直接损失,还应当包括与之具有密切因果关系的其他损失。就本案而言,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已经实际产生的损失,(死亡的鱼类) ,为避免损失扩大而支付的费用(雇人打捞,购买药物等)将来可以预见的损失(鱼类因为此次污染生长受到的影响)。而不仅仅是死亡鱼类的损失。明确了受害者可以索赔的范围,可以使自己获得法律规定的全部赔偿。

    第三,企业具有排污许可证并不能当然的免除责任。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企业依法获得了排污许可证,“有证排污”便可以当然免责。事实上这是混淆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具备排污许可证只是说明企业的排污行为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但并不能因此免除民法上的赔偿责任。从法学的理论上讲,法律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要求最为严格(因为刑事责任最为严厉)行政责任次之,承担民事责任的要求最低。因此,具备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规定排污可以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却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兴安公司称公司具有排污许可证,不应当由其负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主张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四,环境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致害人并不因为自己没有过错就不负环境侵权的赔偿责任,换言之,致害人本身没有过错并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一般有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在本案中,涤化厂主张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涤化厂应当免责。笔者认为,原告虽然在掉水之前没有进行检测,有一定的过错,但由于调水是执行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原告有理由认为水质是符合要求的,除此之外,原告积极的采取了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因此,原告的过错不足以抵消被告的全部责任。可见,在遇到类似的环境侵权案件时,致害人不能因为无过错而免责,受害人也应当积极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除了以上四点,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还有,在维护自身的权益过程中要还虑到时效的问题(环境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及时维权,否则可能要以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为代价。
编辑:盛晓娜 访问人次:2640 关键字:鱼儿,翻肚皮,损失,  >> 更多资讯进入水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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