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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定义非法捕捞罪

发布时间:2016/8/3 9:25:20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醍醐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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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海事法院近年来审理了多起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海事案件,人民法院对钓鱼岛、黄岩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司法管辖从未间断。
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海事法院近年来审理了多起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海事案件,人民法院对钓鱼岛、黄岩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司法管辖从未间断。
  
  “海上航行自由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航行自由与无害通过不应违反沿海国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享有的主权权利及管辖权。”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司法解释提高了涉海非法捕捞的定罪标准,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等情形的,认定为刑法中的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刑法中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对于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我国此前作出的规定主要针对发生在陆地或内陆河流、湖泊的犯罪行为。”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说,“针对偷越陆地国(边)境行为作出的规定,难以适用于从海上出入我国的行为。海上与河流湖泊捕捞也不一样,所以需要适当提高涉海非法捕捞的定罪标准。”
编辑:醍醐 访问人次:7530 关键字:水产 养殖,  >> 更多资讯进入水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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